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泰州市金澤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69931614-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1281執(zhí)3535號 |
案號 | (2018)蘇1281執(zhí)恢74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興化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興化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19 |
發(fā)布日期 | 2020-02-1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泰州市金澤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償還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化戴南支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罰息、復利(其中:至2017年1月3日的利息、復利計63096.43元;自同年1月4日起至同年1月11日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計收利息;自同年1月1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計收罰息;對應付未付利息,按本案所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計息方式計收復利。)。 二、被告泰州市金澤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償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化戴南支行律師代理費損失72500元。 三、就上述第一、二項所確定的債權(quán),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化戴南支行有權(quán)在借款本金2025000元及該款所產(chǎn)生的利息(含罰息、復利)和律師代理費損失41946.43元(2025000元÷3500000元×72500元)范圍內(nèi),就被告徐愛平、葉秀蘭設定抵押的位于興化市戴南鎮(zhèn)南朱村的房屋(詳見編號為“興戴字第20150012號”的村鎮(zhèn)房屋他項權(quán)證)及相應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quán)[詳見編號為“興他項(2015)第55號”的土地他項權(quán)利證明書]享有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chǎn)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臋?quán)利。 四、被告泰州市泰富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徐愛平、葉秀蘭對被告泰州市金澤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泰州市泰富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徐愛平、葉秀蘭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在各自履行的保證責任范圍內(nèi)向被告泰州市金澤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追償。 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化戴南支行行使上述第三、四項權(quán)利的總額以不超過被告泰州市泰富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所應承擔的債務總額為限。 五、駁回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化戴南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885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40885元,由四被告連帶負擔。因案件受理費、財產(chǎn)保全費已由原告墊付,故由四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付給原告4088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預交上訴費(戶名: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泰州分行營業(yè)部;賬號:479369913453;行號:10431280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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