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拱公(祥)行罰決字[2018]1368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20181109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8年11月08日上午,祥符派出所民警在杭州市拱墅區(qū)祥符街道方家埭路工地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0月初雇傭工作人員李**,但未將李**的信息及時報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杭州市各網(wǎng)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1-09 |
決定機關 | 拱墅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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