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祿地稅稽罰〔2017〕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少繳營業(yè)稅16598.80元,少繳城市維護建設稅829.94元,少繳教育費附加497.96元,少繳地方教育附加331.98元,少繳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31655.90元,少繳企業(yè)所得稅8881.18元.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及《云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23項違法行為第1檔裁量標準:“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稅款占應納稅款50%以下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的罰款”之規(guī)定,對你公司少繳的營業(yè)稅16598.8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829.94元、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31655.90元、企業(yè)所得稅8881.18元,合計57965.82元(占應納稅款6358763.93元的0.92%),處予50%的罰款,罰款金額為28982.91元(57965.82×50%)。以上應繳罰款金額合計28982.91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5-27 |
決定機關 | 祿豐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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