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浦公(消)行罰決字〔2018〕011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金華嘉盛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查明你單位管理的浦江縣華欣花園小區(qū)(位于浦江縣西山北路188號)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該場所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消防行政處罰,符合《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三階次的從重處罰情形。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一條,決定給予金華嘉盛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叁仟伍佰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中國建設銀行浦江縣支行(帳號:33001677435050003155106003)。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浦江縣公安消防大隊 2018年8月9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8-09 |
決定機關 | 浦江縣縣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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