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本溪鋼鐵(集團)豐華房地產綜合經營開發(f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肇新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8770968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明審民初字第00038號 |
案號 | (2016)遼0504執(zhí)144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本溪市明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本溪市明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4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本溪鋼鐵(集團)豐華房地產綜合經營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給付原告王耀十七萬元購房款的利息,自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二00八年三月五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二、被告本溪鋼鐵(集團)豐華房地產綜合經營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給付原告王耀十七萬購房款日萬分之四違約金,自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二OO八年三月五日止。 三、駁回原告王耀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告沈陽山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八百八十元(原告已墊付),由原告王耀承擔四百四十元,被告本溪鋼鐵(集團)豐華房地產綜合經營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四百四十元,反訴費三百七十元(反訴人已墊付),由反訴人沈陽山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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