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陰市華隆塑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28175****248L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281民初17189號 |
| 案號 | (2020)蘇0281執(zhí)748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陰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江陰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2-25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20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江陰市華隆塑膠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江陰市華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價款844751.7元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以844751.7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江陰市華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25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7250元(江陰市華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已預交),由江陰市華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50元;由江陰市華隆塑膠有限公司負擔17000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直接繳納至本院(江陰市華隆塑膠有限公司預交的訴訟費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6頁共6頁后予以退還)。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根據(jù)上訴請求,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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