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海曙綜執(zhí)〔2020〕罰決字第13-001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氣瓶充裝后未封口或者氣瓶充裝后未標明經(jīng)營者名稱、重量標準、監(jiān)督電話等相關內(nèi)容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2020年3月18日,當事人寧波市海曙長虹液化氣供應站未將兩個充裝后的燃氣瓶進行封口。當時,該兩個燃氣瓶已被搬離充裝區(qū),準備送往用戶處。當事人寧波市海曙長虹液化氣供應站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屬于瓶裝燃氣經(jīng)營者充裝氣瓶后未封口的行為。依據(jù)《寧波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22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4-07 |
決定機關 | 海曙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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