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凱吉悅鋼結構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闕松陽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7995877-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粵1971民初24105號 |
案號 | (2017)粵1971執(zhí)529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21 |
發(fā)布日期 | 2018-01-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東莞市凱吉悅鋼結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惠州市惠陽華隆工業(yè)氣體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057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15年8月未付貨款28095元為本金,從2015年11月1日起算;以2015年9月未付貨款54136元為本金,從2015年12月1日起算;以2015年10月未付貨款49680元為本金,從2016年1月1日起算;以2015年11月未付貨款44640元為本金,從2016年2月1日起算;以2015年12月未付貨款46380元為本金,從2016年3月1日起算;以2015年1月未付貨款38335元為本金,從2016年4月1日起算;以2016年2月未付貨款15210元為本金,從2016年5月1日起算;以2016年3月未付貨款28005元為本金,從2016年6月1日起算;以2016年4月未付貨款1260元為本金,從2016年7月1日起算;上述款項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惠州市惠陽華隆工業(yè)氣體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055.56元,保全費2170元,合計5225.56元(該款原告惠州市惠陽華隆工業(yè)氣體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東莞市凱吉悅鋼結構材料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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