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長三角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11372****47X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蘇0113民初7252號 |
案號 | (2019)蘇0113執(zhí)255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京市棲霞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棲霞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3 |
發(fā)布日期 | 2019-10-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南京長三角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南京卓能電力安裝有限公司工程款261541.7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61541.71元清償之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560元,財產保全費202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8140元,由被告南京長三角新能源有限公司負擔。其中公告費560元由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7580元由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南京堯化支行,開戶名稱:南京市棲霞區(qū)人民法院,賬號:6228400397108547065),逾期不繳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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