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太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政杰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329030-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64號 |
案號 | (2016)津01執(zhí)24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6 |
發(fā)布日期 | 2017-12-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向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給付欠款25861469.79美元或者按照實際還款日匯率計算的等值人民幣,并按照開立保函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加收50%計算)支付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罰息、復利(按罰息利率計算)。 二、向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給付律師費20萬元。 三、中太恒宇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李文健、中太房地產(chǎn)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兩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被執(zhí)行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五、案件受理費851183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本案執(zhí)行費236359元由各被執(zhí)行人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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