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上城法罰字[2017]第3101915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吳山酩樓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擅自砍伐樹木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經查明,當事人未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于2017年09月24日,在上城區(qū)高銀街187號前綠化帶內砍伐樹木。至當日22時30分案發(fā),當事人已在綠化帶內砍伐三株石楠球,該樹木胸徑均為3厘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違法行為,應依法處罰。依據《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和《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叁佰壹拾元整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本市建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11-24 |
決定機關 | 上城區(qū)城管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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