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南綜法罰決字[ 2018 ]第 70019 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依法制作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南綜法先告字〔2018〕第70011號)。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十時十分至十時四十分依法制作《陳述申辯筆錄》,當(dāng)事人接受處罰。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九日依法制作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南綜法罰決字〔2018〕第70019號)。決定作出: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2-19 |
決定機關(guān) | 市南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f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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