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浙價檢處〔2016〕1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浙能樂清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不執(zhí)行政府定價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浙價檢處〔2016〕15號?案件名稱:浙江浙能樂清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不執(zhí)行政府定價案?被處罰人名稱:浙江浙能樂清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何翊皓?主要違法事實:浙江浙能樂清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不執(zhí)行政府定價;?在執(zhí)行環(huán)保電價政策中,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超過限值要求仍執(zhí)行了環(huán)保電價。?行政處罰的種類:沒收陸拾陸萬捌仟伍佰壹拾柒元叁角(668517.30元)?行政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沒收陸拾陸萬捌仟伍佰壹拾柒元叁角,限于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上繳國庫。?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浙江省物價局?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2016年10月25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10-25 |
決定機關 | 省物價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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