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開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楊旸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354076-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贛0121民初679號 |
案號 | (2018)贛0121執(zhí)124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昌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昌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07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開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歸還原告江西贛昌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593050元(截止2017年9月23日),共計人民幣8593050元及該借款自2017年9月24日起至欠款歸還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計算); 二、限被告江西開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歸還江西贛昌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師費80000元; 三、被告江西開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判決,原告江西贛昌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就被告江西開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處理后取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四、被告林政鄉(xiāng)對被告江西開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林政鄉(xiāng)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西開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511元由被告江西開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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