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航南方機械化海南工程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世林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3581126-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1)豐商初字第0099號 |
案號 | (2016)蘇0321執(zhí)恢13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豐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徐州市豐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2 |
發(fā)布日期 | 2016-05-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中航南方機械化海南工程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王西林貨款107200元,并支付欠款期間的利息64200元;二、被告中航南方機械化海南工程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王西林貨款1247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自2008年5月2日至2011年3月15日的利息。三、。被告中航南方機械化海南工程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王西林欠款85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自2008年5月17日至2011年3月15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430元,公告費460元,共計4890元,由被告中航南方機械化海南工程局負擔。(原告已預交,隨案款一并支付給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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