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宜昌平湖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794279-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鄂0503執(zhí)恢104號 |
案號 | (2021)鄂0503執(zhí)恢25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宜昌市伍家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宜昌市伍家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27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黃必松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246365.79元、利息24970.97元、罰息96501.07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7日起以其所欠的借款本息為基數(shù)按照《個人貸款合同》約定的計收利息及逾期貸款罰息的利率支付利息及罰息直至其還清上述借款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黃必松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支付律師費54713元。 三、被告張行江、李玲玲、宜昌津匯酒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平湖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對本判決書第一、二項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7603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黃必松、張行江、李玲玲、宜昌津匯酒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平湖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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