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臺州市隆鑫長途客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建軍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4813325-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臺黃商初字第01934號 |
案號 | (2015)臺黃執(zhí)民字第0159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臺州黃巖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6-18 |
發(fā)布日期 | 2015-07-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韓陽、謝啟鳳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給原告謝斌楓擔保代償款4000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按400000元從2014年5月27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被告李建軍、臺州市隆鑫長途客運有限公司、李璐璐分別對被告韓陽、謝啟鳳不能清償部分的四分之一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336元,減半收取3668元,由被告韓陽、謝啟鳳負擔;被告李建軍、臺州市隆鑫長途客運有限公司、李璐璐分別對上述費用中的917元負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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