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工商處字〔2017〕第1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法從事藥品生產、經營 |
行政處罰內容 |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在原材料購進、生產、檢驗、入庫等環(huán)節(jié)按照GMP規(guī)范的相關要求組織生產,并對成品檢驗合格后才入成品庫,不存在生產假藥的主觀意識,且產品數量小,貨值小,未發(fā)生危害后果。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處以罰款670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134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4-01 |
決定機關 | 柞水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謝曉林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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