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濰坊城礦環(huán)??萍加邢薰?/td> |
法定代表人 | 孫慶利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6437045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魯0786民初433號 |
案號 | (2018)魯0786執(zhí)86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昌邑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昌邑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12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青島金鼎機械有限公司償付原告劉興旺欠款本金300萬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0日起以年利率24%計算至自動履行期間還本付息為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被告濰坊城礦環(huán)保科技公司、濰坊城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濰坊嘉利廢舊金屬回收有限公司、崔勝杰、孫慶利、孫延波、孫占明、閆桂香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濰坊城礦環(huán)??萍脊尽H坊城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濰坊嘉利廢舊金屬回收有限公司、崔勝杰、孫慶利、孫延波、孫占明、閆桂香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青島金鼎機械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800元,保全費5000元,共35800元由九被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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