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博人社監(jiān)字〔2021〕第02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我局執(zhí)法大隊核實你單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具體情況是:1、普勒周,男,哈尼族,2006年11月12日出生,自2021年4月10日入職使用至2021年5月11日止,2、李沙周,男,哈尼族,2007年5月4日出生,自2021年4月21日入職使用至2021年5月11日止,3、王孟周,男,哈尼族,2007年1月4日出生,自2021年4月21日入職使用至2021年5月11日止,4、張鑫,男,回族,2005年10月20日出生,自2021年4月30日入職使用至2021年5月11日止,5、盧江,男,布依族,2005年9月15日出生,自2021年3月16日入職使用至2021年5月11日止。按照《關(guān)于貫徹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3〕9號)(對使用童工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惠州祥喆五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共使用五名童工共十一個月。該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及《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和《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biāo)準(zhǔn),共給予罰款人民幣大寫伍萬伍仟元整(¥55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6-21 |
決定機關(guān) | 博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f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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