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怡??萍及l(fā)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尤堅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2723903-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崇商初字第01087號 |
案號 | (2015)崇執(zhí)字第0023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無錫市崇安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崇安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1-16 |
發(fā)布日期 | 2015-09-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怡海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無錫農(nóng)商行歸還借款本金920萬元;并支付期內欠息222635.11元、逾期罰息(自2014年6月2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止,以92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6%上浮50%計算)、期內欠息之復利(自2014年6月2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止,以222635.11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6%計算),以及無錫農(nóng)商行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代理費178600元。 二、對怡海公司前述第一項債務,無錫農(nóng)商行有權以隆騰公司提供抵押的錫房他證字第WX1000351030號、第WX1000351032號、第WX1000351035號、第WX1000351039號、第WX1000351040號、第WX1000351042號、第WX1000351043號、第WX1000351045號、第WX1000351046號、第WX1000351049號、第WX1000351050號、第WX1000351053號、第WX1000351058號、第WX1000351056號、第WX1000351072號、第WX1000351054號、第WX1000351060號、第WX1000351062號、第WX1000351063號、第WX1000351066號、第WX1000351067號、第WX1000351070號房屋他項權證項下房屋所有權與隆騰公司協(xié)議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前述抵押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三、于曉義、于亮、尤堅、史方對怡海公司前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165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85165元,由被告怡海公司、于曉義、于亮、尤堅、史方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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