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巴環(huán)執(zhí)罰﹝2021﹞3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
行政處罰內容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露天堆場、倉庫、消納場、堆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治或者停工整治。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4-20 |
決定機關 | -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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