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130266****823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遼01民初653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20)遼01執(zhí)56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3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執(zhí)行人朝陽重機鑄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申請人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編號沈陽分行2017年企貸字第22-450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28,50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4羽絨1日,欠利息1,862,836.93元、罰息1,443,406.23元、復利94,334.92元,合計31,900,578.10元;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償之日,按照編號沈陽分行2017年企貸字第22-450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計收利息、罰息、復利); 二、被執(zhí)行人朝陽重機鑄鋼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決第一項給付義務時,申請人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有權就被執(zhí)行人朝陽重機鑄鋼有限公司出質的質押財產(chǎn)(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登記證明編號04030514000483719473項下的應收賬款),在《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合同編號為沈陽分行2017年企高質字第22-431-1號)約定的擔保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三、被執(zhí)行人朝陽重機鑄鋼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決第一項給付義務時,申請人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有權就被申請人朝陽市重型機械制造廠提供的抵押物(朝陽市龍城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編號21130320180011《動產(chǎn)抵押登記書》項下的機器設備)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在《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編號為沈陽分行2017年企高抵字第22-431-1號)約定的擔保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四、被執(zhí)行人朝陽市重型機械制造廠、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朱建偉、楊明、滕青青、王淑杰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被申請人朝陽重機鑄鋼有限公司給付內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承擔保證責任后的保證人,就其實際清償部分有權向朝陽重機鑄鋼有限公司追償; 五、被執(zhí)行人朝陽重型機械廠就本判決第四項確定的債務不能到期清償?shù)?,被申請人楊彪、朱文彥、楊光、楊德豐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六、被執(zhí)行人楊彪、朱文彥、楊光、楊明、楊德豐、楊小南分別就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支付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的20%的違約金(其中楊明承擔本判決第四項連帶保證責任的利息及本項違約金,合計金額應以拖欠本金的年利率24%計算為限,楊彪、朱文彥、楊光、楊德豐承擔本判決第五項無限連帶責任的利息及本項違約金,合計金額應以拖欠本金的年利率24%計算為限);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01,303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執(zhí)行人朝陽重機鑄鋼有限公司、朝陽市重型機械制造廠、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朱建偉、楊明、滕青青、王淑杰、楊彪、朱文彥、楊光、楊德豐、楊小南共同承擔。 合計32106881.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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