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楊明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66121482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遼0102民初3827號 |
案號 | (2017)遼0102執(zhí)333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27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前償還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300萬元、利息29.40萬元;被告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前償還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100萬元、利息23.40萬元;被告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前償還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100萬元、利息21.40萬元;被告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前償還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100萬元、利息19.40萬元;被告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前償還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100萬元、利息17.40萬元;被告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5日前償還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100萬元、利息15.40萬元;被告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前償還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100萬元、利息13.40萬元;被告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前償還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100萬元、利息11.40萬元;被告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前償還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50萬元、利息9.40萬元;被告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5日前償還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50萬元、利息8.40萬元;被告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前償還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50萬元、利息7.40萬元;被告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前償還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50萬元、利息6.40萬元;被告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前償還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50萬元、利息5.40萬元;被告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前償還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50萬元、利息4.40萬元;被告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前償還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50萬元、利息3.40萬元;被告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前償還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50萬元、利息2.40萬元;被告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前償還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50萬元、利息1.40萬元;被告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前償還原告高玉新借款本金50萬元、利息0.40萬元; 二、被告楊明、被告孫忠敏對上述各筆款項的償付承擔連帶責任; 三、如被告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項規(guī)定的時間足額履行任何一筆還款義務(wù),原告高玉新可申請法院執(zhí)行全部剩余款項(含本息,剩余款項的計算方式同第一項); 四、本案律師費249,475元,由被告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高玉新支付; 五、各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爭議。 案件受理費58,657元(已減半收?。杀桓娉栔貦C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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