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金長江環(huán)保汽摩消聲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4246664-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1181民初5441號 |
案號 | (2018)蘇1181執(zhí)163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0 |
發(fā)布日期 | 2019-01-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丹陽市新威汽車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中國信達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9月21日利息為204803.07元,2014年9月22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合同約定計算); 二、被告江蘇金長江環(huán)保汽摩消聲器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中被告丹陽市新威汽車部件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相應利息在43000000元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三、被告江蘇新瑞汽車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中被告丹陽市新威汽車部件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9月21日利息為154394.76元,2014年9月22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合同約定計算)在17000000元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四、被告江蘇江南綠意環(huán)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中被告丹陽市新威汽車部件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9月21日利息為154394.76元,2014年9月22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合同約定計算)在17000000元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五、被告魏國和、唐春鳳對本判決第一項中被告丹陽市新威汽車部件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相應利息在90000000元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六、被告朱今瀚、魏屹對本判決第一項中被告丹陽市新威汽車部件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9月21日利息為154394.76元,2014年9月22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合同約定計算)在20000000元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028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88628元,由被告丹陽市新威汽車部件有限公司、江蘇金長江環(huán)保汽摩消聲器有限公司、江蘇新瑞汽車有限公司、江蘇江南綠意環(huán)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魏國和、唐春鳳、朱今瀚、魏屹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本院不再退還,原告承諾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請法院執(zhí)行后再支付給原告,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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