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滬市監(jiān)靜處〔2020〕06201900178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1.4000萬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3-30 |
決定機關(guān) | 靜安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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