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經開公(白)行罰決字[2017]1088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眾能光電未如實記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數量、流向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7年10月17日10時46分,民警在對位于杭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6號大街452號2幢A1707號房的杭州眾能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時,發(fā)現杭州眾能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購買的1瓶鋅粉(規(guī)格為500g,目前剩余168.07g)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后,只登記了該瓶鋅粉于2016年7月20日入庫的記錄和2016年8月16日領用10克的記錄,明顯與目前剩余鋅粉量不符,杭州眾能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實記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數量、流向。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杭州眾能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二千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10-22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白楊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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