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慶華集團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65400259****128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遼01民初541號 |
案號 | (2020)遼01執(zhí)139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發(fā)布日期 | 2020-10-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慶華集團新疆煤化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沈陽申元氣體壓縮機有限責任公司設備款21,504,000元;二、被告慶華集團新疆煤化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沈陽申元氣體壓縮機有限責任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6,661,000元;如果慶華集團新疆煤化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被告慶華集團新疆煤化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將《新疆慶華煤炭分質綜合利用多聯(lián)產項目焦爐氣壓縮機設備采購合同》中約定的由沈陽申元氣體壓縮機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四臺6M50-570/24型焦爐氣壓縮機取回,所需費用由慶華集團新疆煤化有限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182,625元,由慶華集團新疆煤化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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