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嘉秀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05-0056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容 | 2021年4月22日下午,嘉興市秀洲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位于秀洲區(qū)新塍鎮(zhèn)鳳舞南路8號的被處罰人進行安全生產執(zhí)法檢查,發(fā)現被處罰人存在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問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執(zhí)法人員對上述問題予以記錄,并依法向被處罰人開具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秀綜責改字[2021]第05-0006號),責令被處罰人對上述問題于2021年4月29日前整改完畢。經查,被處罰人有從業(yè)人員58名。2021年4月29日,經執(zhí)法人員復查,上述問題已整改完畢。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钡囊?guī)定,已構成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和《關于安全生產領域部分劃轉行政處罰事項自由裁量基準調整的通知》(秀洲執(zhí)法〔2020〕48號)之規(guī)定,決定對被處罰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陸仟陸佰元整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5-20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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