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010230****292T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魯0281民初6975號 |
案號 | (2020)魯0281執(zhí)148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膠州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膠州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發(fā)布日期 | 2020-10-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東善地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郭芳借款480萬元及以48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借款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二、被告山東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劉亞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山東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劉亞承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山東善地商貿有限公司追償。三、駁回原告郭芳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7300元,減半收取2865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山東善地商貿有限公司、山東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劉亞負擔32404元,由原告郭芳負擔12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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