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衢地稅稽罰[2017]6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龍游縣華水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一)你公司2015年9月開始無償使用原龍游縣自來水廠(龍游城北姜家村)內(nèi)綜合樓(建筑面積442.42平方米,房產(chǎn)原值75185.83元)和值班室(建筑面積29.77平方米,房產(chǎn)原值4639.00元)。該宗地土地總面積為11432.89平方米,建筑總面積為769.75平方米,相應容積率為0.07,土地總價值為1391690.41元,應計入房產(chǎn)的土地價值為114956.46元。少申報繳納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房產(chǎn)稅409.04元和1636.16元,合計2045.20元。(二)你公司2015年9月開始無償使用原龍游縣自來水廠(龍游城北姜家村)綜合樓、值班室。該宗地土地總面積為11432.89平方米,建筑總面積為769.75平方米,你公司實際使用的建筑面積為472.19平方米,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為7013.31平方米,少申報繳納2015年度和2016年度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17533.28元和70133.10元,合計87666.38元。于2017年8月3日至2017年10月18日對你(單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其他逃避繳納稅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你公司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少繳2015年度、2016年度的房產(chǎn)稅2045.20元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87666.38元的行為,處以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金額1022.60元和43833.19元,共計44855.79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10-30 |
決定機關(guān) | 衢州市地方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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