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景市管罰處字〔2018〕04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其它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已失效) |
行政處罰內容 | 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的“功能介紹”中使用“頂級”一語,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屬廣告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杭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規(guī)范《違反廣告法行為處罰裁量參考標準》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1、責令停止發(fā)布廣告;2、罰款2000元。以上食品經營違法及微信公眾號廣告違法兩種行為的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共計22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9-28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風景名勝區(qū)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胡偉民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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