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武漢縫紉機廠 |
法定代表人 | 黃正元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7760154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0)武民商終字第581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11)東開民執(zhí)字第0006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1-01-06 |
發(fā)布日期 | 2015-05-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維持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09)東開民二初字第411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二、撤銷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09)東開民二初字第411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第三項;三、武漢縫紉機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就2009年3月前所欠電費129207.17元,向湖北省電力公司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供電公司支付違約金(以欠付的2008年10月的電費14868.06元為基數(shù),從2008年11月1日起算;以欠付的2008年11月的電費17548.15元為基數(shù),從2008年12月1日起算;以欠付的2008年12月的電費19574.95元為基數(shù),從2009年1月1日起算;以欠付的2009年1月的電費27202.47元為基數(shù),從2009年2月1日起算;以欠付的2009年2月的電費27202.47元為基數(shù),從2009年3月1日起算;以欠付的2009年3月的電費22811.07元為基數(shù),從2009年4月1日起算,均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標準計算);四、武漢縫紉機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以欠付的2009年4月至8月的電費124810.91元,向湖北省電力公司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供電公司支付違約金(以欠付的2009年4月的電費23216.43元為基數(shù),從2009年5月1日起算;以欠付的2009年5月的電費19439.83元為基數(shù),從2009年6月1日起算;以欠付的2009年6月的電費20723.47元為基數(shù),從2009年1月1日起算;以欠付的2009年1月的電費27202.47元為基數(shù),從2009年7月1日起算;以欠付的2009年7月的電費30715.59元為基數(shù),從2009年8月1日起算;以欠付的2009年8月的電費30715.59元為基數(shù),從2009年9月1日起算,均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五、武漢電站工程配套公司對武漢縫紉機廠的上述民事責任向湖北省電力公司武漢東湖開發(fā)區(qū)供電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六、駁回湖北省電力公司武漢東湖開發(fā)區(qū)供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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