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甬公海(龍)行罰決字[2019]52496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永聯(lián)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或者收存和發(fā)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賬物不符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12月12日,公安機關辦理一起蘭溪市物發(fā)民爆器材運輸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職員違反規(guī)定將炸藥丟失案件(該案已另案處理)時,將所丟失炸藥找回,該所丟失炸藥為委托單位浙江永聯(lián)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所有,后經清點計量,發(fā)現(xiàn)該找回的炸藥共計43.855千克,而與此相關的該公司記錄臺帳為29.5千克,存在帳物不符的情況,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其改正。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寧波銀行湖東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2-17 |
決定機關 | 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龍觀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嚴水金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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