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孝義市路源物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426960-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晉0106民初3286號 |
案號 | (2020)晉0106執(zhí)188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0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太原市盛世大地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山西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款42668.61元,并支付相應的逾期利息及違約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以42668.61元為基數,自2016年6月23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二、被告高愛文、李小萍、孝義市路源物貿有限公司、臨汾市盛世大地商貿有限公司、王樹良、趙梅娟對被告太原市盛世大地商貿有限公司的上述判決第一項中應償還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杜立華以20萬元為限對被告太原市盛世大地商貿有限公司的上述判決第一項中應償還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山西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太原市盛世大地商貿有限公司、高愛文、李小萍、杜立華、孝義市路源物貿有限公司、臨汾市盛世大地商貿有限公司、王樹良、趙梅娟連帶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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