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甬地稅稽罰〔2017〕1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物產(chǎn)燃料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甬地稅稽罰〔2017〕11號被行政處罰對象名稱:浙江物產(chǎn)燃料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鐘小洪主要違法事實:該單位2013年1月、2013年2月、2013年7月及2013年8月在“管理費用—招待費”或“銷售費用-招待費”科目中列支購買食品、百貨、日用品等費用分別為35000.00元、56796.20元、10800.00元和4400.00元,實際為購買購物卡、煙酒提貨券,并在公司年會活動中作為禮品贈送給本公司以外的個人,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寧波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處罰決定,處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款百分之五十罰款,計10699.62元。限該單位于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繳納入庫,該單位已自動履行。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7-25 |
決定機關 | 市財政局(市地稅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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