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財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6010009****355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黔2626民初400號 |
案號 | (2021)黔2626執(zhí)33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岑鞏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岑鞏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發(fā)布日期 | 2021-10-1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貴州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中財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中財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共同向原告楊昌槐支付工程款239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工程款為基數(shù),從2019年12月26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上述款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岑鞏縣德意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款項在欠付被告中財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的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楊昌槐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990.00元,原告楊昌槐承擔13490.00元,被告中財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中財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承擔26500.00元。公告費710.00元,由被告中財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中財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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