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長地稅朱〔簡罰〕2016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2015-12-01至2015-12-31個人所得稅未按期進行申報,2015-12-01至2015-12-31城市維護建設(shè)稅未按期進行申報,2015-12-01至2015-12-31教育費附加未按期進行申報,2015-12-01至2015-12-31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進行申報,2015-12-01至2015-12-31營業(yè)稅未按期進行申報,2015-12-01至2015-12-31印花稅未按期進行申報,2015-12-01至2015-12-31個人所得稅未按期進行申報,2015-12-01至2015-12-31企業(yè)所得稅未按期進行申報,2015-12-01至2015-12-31水利建設(shè)專項收入未按期進行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03-15 |
決定機關(guān) | - |
法定代表人 | 潘一鳴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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