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京工商海處字〔2018〕第228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廣告中涉及專利產(chǎn)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yīng)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3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1-20 |
決定機關(guān)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黎萬強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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