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京工商海處字〔2018〕第177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的違法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容 | 1、予以警告;2、罰款1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9-28 |
決定機關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黎萬強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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