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京工商海處字〔2018〕第1776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一(自定義四大全球設(shè)計獎并作為一個獎項的名字進行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構(gòu)成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chǎn)地、用途、質(zhì)量、成分、價格、生產(chǎn)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有表示的,未準確、清楚、明白表示的違法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一.沒收違法所得343.4元;二.罰款1030.2元。綜上,責令當事人停止發(fā)布上述違法廣告,改正未及時退貨的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343.4元;二、罰款31030.2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9-28 |
決定機關(guān)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黎萬強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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