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福瑞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078374****699R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魯07民初273號 |
案號 | (2019)魯07執(zhí)14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06 |
發(fā)布日期 | 2019-06-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第六十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至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山東福瑞化工有限公司與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壽光市金財公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欠款本金9000萬及利息5328750.09元(計算值2017年3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案件涉借款合同的約定計算至上述款項實際支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制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18444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福瑞化工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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