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華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160077****71XE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蘇1202民初6404號 |
案號 | (2020)蘇1202執(zhí)34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泰州市海陵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3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泰州天恩電子有限公司與被告華??萍脊煞萦邢薰居?017年11月28日簽訂的《玻璃機械定做合同》;二、被告華??萍脊煞萦邢薰居诒九袥Q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泰州天恩電子有限公司貨款882000元;三、被告華??萍脊煞萦邢薰居诒九袥Q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泰州天恩電子有限公司直接經濟損失24981元、預期利益損失147000元,合計171981元;四、被告華??萍脊煞萦邢薰居诒九袥Q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已安裝的鋼化玻璃機組拆除并運回;五、駁回原告泰州天恩電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4564元,由原告負擔10279元、被告負擔14285元(原告已預交24564元,被告應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逕交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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