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林芝千里走單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40400MA****YT2L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206民初3990號 |
案號 | (2020)蘇0206執(zhí)134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0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無錫陽山千里走單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薛波支付工程款3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萬元5為基數(shù),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以3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二、林芝千里走單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對上述無錫陽山千里走單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案件受理費58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217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8570元。由無錫千里走單騎公司、林芝千里走單騎公司負擔。薛波預交的訴訟費用7970元可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申請退回,無錫千里走單騎公司、林芝千里走單騎公司應負擔的部分7970元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無錫千里走單騎公司、林芝千里走單騎公司應負擔的部分600元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薛波。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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