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財深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61****1935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09)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9號 |
案號 | (2021)粵03執(zhí)恢13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發(fā)布日期 | 2022-06-1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妨礙、抗拒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 被告中財深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歸還所欠原告深圳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龍華支行貸款本金3590695.73美元及利息、復利(暫計至2008年11月4日,利息為2334296.72美元,復利為595928.27美元;之后的利息及復利按《貸款合同》約定計算至本判決指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 被告陳達成、羅岳林對被告中財深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深圳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龍華支行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被告中財深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陳達成、羅岳林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發(fā)展銀行有限公司深圳龍華支行付清上述款項,逾期支付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人民幣270032元(已由深發(fā)行龍華支行預交),由中財公司、陳達成、羅岳林裁定。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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