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武漢鼓風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2000073****33XR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滬0115民初81615號 |
案號 | (2019)滬0115執(zhí)936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發(fā)布日期 | 2019-04-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徐杰、武漢鼓風機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裘東方借款本金1,000萬元; 二、被告徐杰、武漢鼓風機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裘東方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至實際清償日的違約金(其中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7月24日以2,000萬元為基數(shù),2013年7月25日至實際清償日的利息以1,000萬元為基數(shù)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806元,公告費560元,合計82,366元,由被告徐杰、武漢鼓風機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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