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煙臺北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孟繁平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86305608-5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萊山民一初字第393號民事調解書 |
案號 | (2015)萊山執(zhí)字第0073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煙臺萊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煙臺市萊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01 |
發(fā)布日期 | 2016-08-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煙臺北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前償還原告李虹萍借款本金、利息、擔保費、律師費等共計4300000元(其中律師費192982元)。 二、若被告煙臺北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項約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則被告煙臺北洋科技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李虹萍借款本金、利息、擔保費、律師費等共計4527230元(其中律師費192982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本金4000000元,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三、被告煙臺鼎立汽車部件有限公司、孟慶波、孟繁平、王樹美對被告煙臺北洋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第二項款項的給付承擔連帶責任。 四、原告李虹萍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受理費44460元減半收取2223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7230元,由原告李虹萍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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