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玉公(禁)行罰決字[2020]0083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澳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規(guī)定記錄、保存、備案易制毒化學品交易情況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05月11日10時,玉環(huán)市公安局對玉環(huán)市坎門街道的浙江澳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日常檢查時發(fā)現,該公司登記的鹽酸試劑、硫酸試劑和鹽酸與實際不符。鹽酸試劑還有3瓶(1500毫升),登記臺賬為0;硫酸試劑還有9瓶(4500毫升),登記臺賬為0;鹽酸實際為0,登記臺賬為300千克。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萬元并處警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訓誡;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玉環(huán)農商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5-18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玉環(huán)市公安局禁毒大隊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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