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馬鞍山市飛龍玻纖復合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4050071****116T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皖0504民初1749號 |
案號 | (2020)皖0504執(zhí)10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發(fā)布日期 | 2020-05-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馬鞍山市飛龍玻纖復合材料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馬鞍山雨山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代償款8161257.09元及利息損失5258411元(2015年6月5日至2018年5月9日的利息損失,以8161257.09元為基數(shù),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四倍及22%計算),合計人民幣13419668.09元;2018年5月10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損失,以8161257.09元為基數(shù),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四倍即年利率22%計算; 二、被告馬鞍山市飛龍玻纖復合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馬鞍山雨山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違約金1224188元; 三、被告湯光金、被告趙德玲、被告湯金龍、被告湯津安為被告馬鞍山市飛龍玻纖復合材料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馬鞍山雨山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357元,減半收取56179元(四舍五入),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人民幣61179元,由被告馬鞍山市飛龍玻纖復合材料有限公司、湯光金、趙德玲、湯金龍、湯津安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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