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長潤文化產權交易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張帆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7670557-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虎商初字第00840號 |
案號 | (2016)蘇0505執(zhí)122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05 |
發(fā)布日期 | 2016-10-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蘇州佑乾文化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蘇州江南一繡工藝有限公司貨款2700000元及自2014年9月8日至2015年4月20日期間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95392.50元,被告蘇州長潤文化產權交易服務有限公司對2700000元貨款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蘇州佑乾文化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蘇州江南一繡工藝有限公司2015年4月21日(含)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2700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自2015年4月2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被告蘇州長潤文化產權交易服務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蘇州長潤文化產權交易服務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蘇州江南一繡工藝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與被告蘇州佑乾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項債務差額部分(以2700000元為基數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所得數額減去被告蘇州佑乾文化投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項債務數額)。 四、駁回原告蘇州江南一繡工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804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34804元,由被告蘇州佑乾文化投資有限公司、蘇州長潤文化產權交易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采用轉帳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案件標的款專戶,開戶銀行:新區(qū)農行商業(yè)街支行,賬號:548401040002924)。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預交上訴費用。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10555301040017676;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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